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探讨——以贿赂犯罪为视角
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较之单位与单位、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更为复杂,因为后者只是属于一般的共同犯罪,而前者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从而使其定罪量刑更加复杂化。我国刑法学界对一般的共同犯罪研究得已较为充分,但对这种特殊的共同犯罪研究得还不够深入。本文以贿赂犯罪为视角,对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探讨。
单位 自然人 共同犯罪 贿赂罪 犯罪构成
李成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1418-1426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