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主体研究
根据收受贿赂主体情况的不同,我国刑法对受贿行为规定了三种不同罪名的犯罪,即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所谓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上述三种受贿行为,其行为方式应该说是基本一致的,其差别主要在于主体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用职务便利的内容不同。本文论述了农村基层干部收受贿赂问题、民间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问题以及外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 企业 工作人员 受贿罪 犯罪主体
彭俊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1349-1355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