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若干争议问题界定

现行刑法第1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如何理解这一要件的规范性质,即这一要件究竟是本罪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刑法理论尚存争议。本文论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范界定、既遂标准的界定以及共犯关系的界定。

公司 企业 工作人员 受贿罪 犯罪构成

程皓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6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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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1330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