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博弈
修订刑法第385条规定,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一个必备要件。若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受贿罪的成立与否不可或缺的话,那对它该如何定位?它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这是当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颇有争议的问题。正确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利于我们准确地认定受贿罪,这不但对走出理论上因之而带来的困惑,而且对解开司法实务中的疑结,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本文论述了当前理论观点概说、“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博弈分析、关于受贿罪法条设置的理性思考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博弈中的应然选择。
受贿罪 刑法规制 犯罪构成
刘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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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1275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