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的刑法范式——关于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的思考
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一款规定中涉及了两个行为,即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统称为商业贿赂。本文论述了商业贿赂罪概念、商业贿赂罪主体的范围以及公司和企业人员的身份认定。
商业贿赂 刑法范式 犯罪构成 法律规制
王钧 孙争鸣
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大学犯罪控制与预防研究所 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1240-1247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