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之改进问题研究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在第22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7条和第8条,分别对1997年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和对第164条所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扩大的修改。本文论述了刑法修正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意义、新罪刑条款的罪名确定问题、新罪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以及新罪刑条款之不足与完善问题。
刑法修正案 商业贿赂 犯罪构成 立法完善
付立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1173-1180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