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商业贿赂犯罪的市场原因系统及社会控制

商业贿赂目前还不是我国刑法分则直接描述的罪状,是指经营者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金钱或者其他手段租借市场中行业垄断性权力的行为。广泛而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我国某些行业经营活动的潜规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市场体系层面上,破坏市场正常的价格-质量-服务-信誉竞争体系的形成,致使市场根本无法达到资源配置优化的要求,挫伤企业进行研发与创新的积极性,使生产技术水平一直在低水平徘徊,制造大量“豆腐渣”工程;在市场需求方面,该类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政治国家体系中,加速国有资产的流失,扩大贫富差距,加剧社会矛盾,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提供温床。商业贿赂犯罪的产生及发展虽然有其法律并不完善的因素,但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也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本文论述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市场原因系统、完善市场的体制需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控措施。

商业贿赂 犯罪构成 市场原因系统 社会控制

郑飞 程璞

上海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6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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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1075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