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适用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缓刑制度自创立至今,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方式: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缓予起诉。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新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虽较旧刑法有了较大、较全面的改进,但我国缓刑立法、实践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仍须作出适应时代发展的一些改进。本文探讨了我国缓刑制度在适用、考察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缓刑制度 司法实践 缓刑条件 监督考察权
白赣涛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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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3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