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单位犯罪双罚制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来看,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已由单罚制(代罚制与转嫁制)逐渐转向以双罚制为主体的处罚制度。我国1997年刑法对于单位犯罪采用了“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其中,所谓的双罚制,根据刑法第3l条之规定是指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文论述了双罚制产生的合理性,分析了双罚制存在的合理根据。
双罚制 单位犯罪 合理性分析
田园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国内会议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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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672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