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我国刑罚结构完善的潜在影响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于2006年3月份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尽管这两份报告使用的措辞是坚持、贯彻该政策,但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政策在表述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并且是在官方文本中首次出现,这就有足够的理由促使学界去探讨其本身的含义和对我国今后的刑事司法活动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基于这种考虑,本文将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台的背景出发,力图厘清该政策本身的内涵,并考察其对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完善的影响,得出了这样一个近乎悖论式的结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会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推动轻罪的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等刑罚改革运动,但在另一方面对从整体上改善我国目前苛厉的刑罚结构、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则仅具有有限的意义,甚至可能产生不良的影响。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刑罚结构 结构完善

王海涛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6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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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21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