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犯罪刑事立法之重构
从整体上看,我国新刑法典规定的税收犯罪,其规范是全面的、细致的,其设置种类和分布也比较合理,与国际上惩治税收犯罪的规范逐渐趋于一致。新刑法典还注重了刑法的经济功能,对许多税收违法行为,都划定一定的数额标准来量定。在具体法条的设置上,对于每一种犯罪在承担人身自由刑的同时,都考虑了财产刑的承担,而且还根据每项具体犯罪的不同数额档次设计了不同的经济刑的标准。这种财产刑上的细密规定,符合税收犯罪作为经济犯罪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是与世界各国在刑事立法上追求刑法的经济价值目标相一致。但毋庸置疑,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现行税收犯罪的刑事立法无论是在立法模式、立法观念、法网的严密性还是罪刑条款的设置上均存在明显缺陷,因此,为了使制裁税收犯罪的刑法手段更为有效,有必要重新构建和完善税收犯罪的规范体系。本文对我国税收犯罪刑事立法的规范体系进行了探讨。
税收犯罪 刑事立法 立法重构 规范体系 附属刑法 刑罚轻缓化
王前生 徐振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417-425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