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控制重刑: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选择——兼论刑事司法中的重刑化倾向及其对策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安定有序是其必要的条件和基本标志,因此,正确运用刑罚手段来应对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反抗,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但刑罚应以抗制犯罪为必要,刑罚过于苛厉,不仅难以达到期望的预防效果,而且将会增强犯罪人与社会的对抗,强化暴虐的民族心理,并最终与大众情感相背离。因此,和谐社会中的刑罚应是理性的而不是冲动的,是轻缓的而不是严酷的,是充满人道精神的而不是野蛮的报复和恫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需要我们理性地看待刑罚在治理犯罪中的作用,在我国现行刑法典总体严厉的刑罚结构下,合理地适用刑罚,对包括死刑在内的重刑实现有效的司法控制。本文介绍了刑罚适用中的选择及其表征,对司法重刑化倾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对控制重刑构建和谐社会进行了探讨。

重刑化 和谐社会 司法选择 刑事司法

章国田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国内会议

2006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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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49

200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