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中的“竞选承诺”

随着我国村委会选举竞争性的增强,出现了“竞选承诺”现象。作为我国村委会选举应有之义的竞选必然带来竞选承诺,问题不在于是否允许承诺,而在于承诺的内容和时机。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竞选承诺是应该大力提倡的;承诺具有明显违法违规内容的则应予以禁止;而对于“先富”者们在选举前以当选为条件,用自己的钱、物等为集体谋福利的承诺也应当被看做是一种变相的贿选。
村委会 竞选承诺 选举竞争
王琦
中国社会报社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70-181
2006-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