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为诉讼调解的“事清责明”原则辩护

笔者认为,“事清责明”原则是诉讼调解制度中一项极为重要原则,对这一原则的批评反映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某些认识的偏差。在当前新一轮的“诉讼调解热”中,实在有必要为“事清责明”原则辩护:这一原则不仅不能废除,反而应当坚持,这样才能避免诉讼调解“穿新鞋,走老路”。文章从如下几方面进行了探讨:一、“事清责明”原则的“五宗罪”;二、“事清责明”原则缘何被“冤枉”;三、为“事清责明”原则辩护;四、诉讼调解中“事清责明”的实现等等。

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 诉讼调解制度

李杰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

南昌

中文

615-623

200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