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调解的规制——制度的反向解读
调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着自身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一种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是作为一种抽象目标,即由一个规范体系表示的一种可能的行为形式;其次是这些规范指定的行动在某个时间和地点,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中的实现”,一旦进人配套制度并进行价值观的判断,往往会凸现先天的不足与后天的失调。规制调解目的不是否定它的有用性,而是为了弥补它的不足,保证诉讼人对调解一定程度上的合理预期,把诉讼调解纳人民事诉讼轨道而不是使它日益偏离,进而保证程序安定性,实现规则之治并接近社会正义的宏大目标。当然,“在司法的框架内保持程序的安定性的正常途径应当是以法的解释共同体为背景的法官职业化和包括程序在内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均质化”,但这些目标已经远远超出了民事诉讼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所能承载的范围,因此,本文在对制度进行反向思考后提出一些具体的操作意见,希望可以使得规制下的调解制度能超越“解决纠纷”的层面,发挥长久而新颖的作用。
民事诉讼 规制调解 司法公正
邹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昌
中文
606-614
200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