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法院附设ADR机制的不适当性——以中西部农村基层法院现状为视角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结合农村法院诉讼资源现状,法院设立ADR不具有适当性。文章从司法ADR的价值、功能、利弊考察,以农村基层法院现状为视角,对法院附设ADR机制论述一点不成熟的观点。
司法性ADR 基层法院 诉讼程序制度
左志平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昌
中文
566-575
200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司法性ADR 基层法院 诉讼程序制度
左志平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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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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