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民意与司法裁判间的和谐之路
照理说,民意与司法裁判间应当不会有很大的矛盾,因为“法官既然只是在执行经由民主程序产生并体现了民意的立法作品,裁判的结果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的预设,不应该受民众的指责”。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两种现象值得我们思考:一是司法借助民意来论证其裁判的正当性或者司法努力与民意接近,如刑事判决书经常出现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或者“民愤极大”之类的非法律用语;另一方面,司法结果经常遭到社会公众的指责,使民意与司法处于紧张状态;有些法院为了避免指责不惜违法裁判以顺从民意。“司法利用民意”和“司法被民意驱使”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不是个别情况。本文对我国民意作用于司法的现象进行剖析,试图缓解民意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冲突,以寻求它们之间的和谐之路。
司法裁判 司法公正 和谐社会
项延永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昌
中文
386-395
200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