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亲和力的法理思辨
本文有三个立意:一是,不容否认,社会转型时期的司法在“断裂社会”的社会结构下运行,司法的职业性与世俗性之间产生了难以避免的冲突,司法在现实困境中需要积极求变。“社会转型期”不是一个被滥用了的“大词”,它是具体的当下的也是迫切的;二是,出于司法策略的考虑,司法政策会作出相应的调整,而刚柔并济是一个凸显的指向。一方面,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具有权威性,呈现出一种刚性,另一方面,法律运作当中又包含着浓浓的人情味,呈现出一种柔性。司法只有刚性与柔性统筹兼顾,才能够具有温暖的平和的威严。让人民感受到“法律散射的正义之光的温暖”,有其特定价值,而司法柔性的视角需要理论上的关注;三是,如果说,追求司法的现代性是司法观念的一次重要解放,那么,让司法回归于人民,回归于社会,就是一次“否定之否定”的解放思想。文章探讨了司法亲和力的内涵、司法亲和力的价值分析等等内容。
司法亲和力 司法文明 司法政策
赵芳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昌
中文
245-255
200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