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人权的司法之维——尊严诉讼下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式、审理方式和诉讼形式有无选择权,以及对于哪些程序性规定应当或可以享有选择权,是近二三十年以来民事诉讼法学界兴起的一个热点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代表了现代人权观念在民事诉讼领域内的新发展,因而在相当短的时期内就风靡各国,可以说对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笔者认为,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本质,并不仅在于可以通过程序实现实体请求权,在于当事人拥有可以在多种程序中选择的自由,以更好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将民事程序选择权定性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尊重,亦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的程序关怀。文章探讨的内容包括: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涵义解析;二、理论依据—尊严诉讼下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合理性分析;三、实证分析—尊严诉讼下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之困境;四、“功能主义与系统论”方法论下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重整。

人权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孔祥雨 赵相国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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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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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86

200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