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通过司法的创新和发展——当代中国司法的“造法”、公共政策形成功能

司法是被动消极的,被动消极被认为是司法、法律适用的基本特性。被动是司法公正及其中立的需要。中国当代司法越来越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领域扮演积极角色:法律领域,司法解释现实地成为我国重要的法源,一些典型案例,不仅对法律适用产生着指导作用,而且对立法和现实生活客观地发挥着引导性影响。经济发展领域,房地产、期货、证券等市场超前发展,新型经济行为创新层出,本站在“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最先回应,实质地引导经济、促进发展。社会生活领域,愈来愈开始增多的公益诉讼鲜明地显示,司法的影响力不再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和某一具体案件的范畴,影响到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能动、积极的司法展示了司法的新角色—种不同于传统司法作为纠纷裁决者、秩序维护者、权益保障者的“引导创新、能动规制、促进发展”的新角色。如何看待这种新角色?它的具体表现、存在基础是什么?内在地反映了司法怎样的规律?本文试图从社会学视角回答这些问题,并对我国司法能动积极新角色应关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司法创新 公共政策 积极司法

刘本荣

海南省海口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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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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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2

200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