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型司法与回应型司法的契合与转换——和谐社会视野的司法权能解构
和谐社会是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与价值观念发展到高度统一的集中体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由国家一统向国家社会二元构造转化,由人治向法治发展的转型社会。在转型中,国家、社会、集体、个人利益一体的格局被打破,利益的分化与重组形成一股巨大的社会活力,利益冲突与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化,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治理方式与治理结构必须进行相应调整,身份制、单位制和行政制的社会控制功能逐渐让位于法律,法治成为填补社会治理方式与治理结构的空白选择。其中,司法是法律这一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元素之一。如何应对和谐社会的司法需求与期待,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司法能做什么、司法应做什么”的论题,亦即对司法权能的反思、诊释和定位。文章从如下几方面进行了探讨:一、回应型司法的引入:能动型司法的修正与限制;二、观念的碰撞:回应型司法的正当性分析;三、回应型司法的内核:司法回应社会的具体路径。
能动型司法 回应型司法 和谐社会 司法权能
高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昌
中文
56-64
200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