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若干法定除外责任的比较分析
保险法通常会对人身保险合同规定若干法定除外责任。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三项法定除外责任进行了比较分析,这三项法定除外责任涉及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事故发生、被保险人自杀致事故发生和被保险人犯罪致事故发生三类情形。文章还讨论了人身保险分类、产寿险兼营和保单现金价值退还等相关问题。在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若干法律修改建议,并提出了若干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保险法 人身保险 法定除外责任
郑伟
北京大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53-269
2006-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