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法与悖法的矛盾与妥协:酌于情法之平——关于中国传统司法审判特质的探析
古代的司法是通过司法官在循法与悖法的矛盾冲突中实现其社会价值的,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传统司法审判的一种特质。一方面,司法官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具引律令格式;另一方面,司法判决更不能与儒家礼教伦理价值目标和“法不外乎人情”的大众法律意识相悖。所以,古代司法的终极价值并不在于一丝不苟地实施法律,而在于通过司法维护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儒家所倡导的和谐的社会秩序。在司法活动中,司法官(包括一般民众)最关心的不是成文法是否得到严格意义上的施行,而是司法是否兼顾了情理,是否做到了情法两尽。司法判决依法进行也不是最重要和最受关注的,而只有合乎人伦、情理的裁判才是最能够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也只有这样的裁判才是符合正统法律意识的,才能够获得社会大众的支持,才能实现维护家、国秩序的司法目标。
中国历史 司法 循法 悖法 社会价值 儒家思想
顾元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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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00
2005-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