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作为法律科学的中国法律史

本文认为,作为法律科学的中国法律史应该由“历史论”、“本体论”、“运行论”三部分组成,并且还要指出的是三部分虽然解决问题的视角各有侧重,但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事实上,我们做层次分析只是为了叙述的明晰,而三者在事实上是彼此交融的,规范的研究和功能的研究在三个层次中均可适用。只有将三者紧密结合,系统研究,中国法律史才能摆脱避免被仅仅视为历史的分支,而成为真正的法学。

法律科学 中国 法律史 理论体系 科学教育

陈煜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博士研究生

国内会议

2006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32-55

2005-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