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癔症相关精神障碍的医法学评价

本文就癔症相关精神障碍的医法学评价进行了论述。研究指出:癔症性精神障碍在司法鉴定中较多见涉及两大类别案例,一类是涉案鉴定,鉴定摧患瘾症的肇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精神状态如何,有无责任能力。此类涉案范围较广,以一般治安和刑事案件为主;恶性暴力案件中偶见疮症性精神病,在责任能力评价上常引发分歧。另一类是法律关系鉴定,要求鉴定伤病因果关系,为案件定性、民事赔偿提供法律依据。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鉴定问题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把握案前疾病情况、案发时精神状况、案情与病情的相关性是推导法律能力的关键,需要结合不同的疾病状态进行客观具体的分析,一定要重视从疾病发作、症状特征着手,切勿陷进“有病无责”的误区。

癔症性精神障碍 司法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范秀花

(北京市安康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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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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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331

200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