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例性防卫能力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特点分析
在我国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性防卫能力鉴定的案例。谈成文等在1998年曾报道,性被侵害的鉴定案例约占所有法医精神鉴定的1/4。而早在1984年,我国颁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中就已经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可见,在我国,关于女性精神病人的性防卫能力的问题,早已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目前在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还有一定的分歧,有许多细节问题还值得进一步去探讨。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水平,丰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理论,本文对本教研室的关于性防卫能力鉴定的案例进行了系统的回顾与分析。
司法鉴定 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医精神病学 精神病患者
张东军 李焱 胡泽卿
四川大学法医精神病学教研室,四川成都,610041 四川大学法医精神病学教研室,四川成都,610041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312-314
200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