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237例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分析

性自我防卫能力在二院三部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第22条第1款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对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有关补充规定》中的:“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性自我防卫能力丧失或削弱,很容易导致女性精神病人被罪犯强奸,而且长期不易被发现。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女性精神病人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业务中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女性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中涉及女性被强奸的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报告。

司法精神病学 精神病鉴定 女性精神病人 性自我防卫能力 强奸犯罪

张华 张文兵 张伟

国内会议

第十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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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12

200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