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障碍患者凶杀行为的性别差异和责任能力评定
抑郁性障碍凶杀案的研究是近年来迫受关注的一个焦点。有研究表明,一般杀人案中有16.8-23%为抑郁症,且抑郁状态暴力行为占同期凶杀暴力案件的比例仅次于精神分裂症,位居第二位。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要目的是评定被鉴定者有无责任能力,然而影响责任能力的因素很多,以往比较注重心理机制、作案特征等,这固然是非常必要的。然这些研究多忽略了性别因素的影响,事实上男性和女性在心理、动机、社会应对方式及相应的行为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或分歧,有可能影响其实施伤害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为此,笔者对天津市1987-2005年间鉴定的抑郁性障碍(包括抑郁症、神经性抑郁、反应性抑郁等)凶杀案进行分析。全部数据统计采用SPSS 10.0统计软件,用卡方检验进行分析。
抑郁性障碍 凶杀行为 性别差异 责任能力
魏洁
(天津市公安局安康医院,300240)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299-301
200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