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借鉴英美国家疑病从无和疑病从有的原则

针对精神疾病临床诊断的局限性,在司法领域便有了“疑病从无”和“疑病从有”原则的存在空间。那么,在哪些场合该用“疑病从无”的原则?哪些场合该用“疑病从有”的原则呢?基于此,本文介绍了英美国家在司法中疑病从无和疑病从有的原则。

疑病从无原则 疑病从有原则 司法鉴定 司法精神医学

何恬

(西南政法大学 4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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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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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29

200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