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中的辨认能力再探

辨认和控制能力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法学标准。关于辨认和控制能力问题的讨论似乎已事过境迁,没有必要了。但随着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深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情况的增加,每当提及辨认能力时,常会使鉴定人陷入被动。鉴定人自以为胸有成竹的辨认能力概念,解释起来却力不从心,不能令人满意;或当问及“什么叫实质性的辨认能力障碍时”,鉴定人的解释更容易陷入循环定义的尴尬之中。这些情况表明,一些鉴定人对辨认能力的理解和掌握并非如人意,如何对辨认能力做出通俗易懂令人满意的解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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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青春 潘守亭

(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100700)

国内会议

第十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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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7

200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