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引发的思考

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数起轰动全国的有关“精神病”犯罪的重特大事件,如马加爵校园特大杀人案、邱兴华陕西“7·16”特大凶杀案、“2·25”东风广场特大车祸案等等,都把“犯罪”与“精神病”联系在了一起。法律界和医学界诸多专家学者为此各自从专业角度阐述自己的不同观点,有些方面出现争议很大。焦点问题在于犯罪者是否该做精神病鉴定以及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已经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当我们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委托后,在鉴定过程中,同时注重法学要件和医学要件,做出了无数赢得社会认可的鉴定结论。然而在接受委托鉴定之前,我们作为旁观者只是表达了一下自己的意见,却带来法学界和社会上许多人对我们议论纷纷。本文结合鉴定工作,就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前后司法程序、涉案精神病人的责任判定以及管理治疗等方面谈谈个人的思考和看法,供大家探讨。

司法精神病学 精神病犯罪 精神病鉴定 司法鉴定 责任判定

黄永宏

(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洛阳科鉴司法精神病鉴定所,471013)

国内会议

第十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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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8

200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