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证据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基石—一例涉外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引发的思考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难度大的原因主要在于:1.与司法精神病学联系密切的临床精神病学发展还不完善,缺乏实验室客观检查支持;2.与临床精神病学相比,鉴定人需要在被鉴定人及知情人可能不配合的情况下,短时间内作出医学诊断并评定有关法律能力。这就要求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不仅要有扎实的临床精神病学基础,还要掌握一套科学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方法。在上述工作方法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客观证据材料(包括精神检查和有关调查)的收集。本文报道一例涉外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件,通过对几次鉴定的剖析,不难看出客观证据在鉴定结论的得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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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锁 邢学毅
(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100040)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65-68
200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