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精神障碍患者责任能力评定中的有关问题

目前我国犯罪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隙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个规定,是否精神病的诊断是评定责任能力的医学标准,是否有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是评定的法学标准。但鉴定实践中,目前国内尚缺乏刑法18条的权威解释,鉴定医生对于18条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很大差异,使得鉴定医生间的分歧难以避免。本文试图就目前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能力 医学标准 法学标准

王小平

(中南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

国内会议

第十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

广州

中文

47-49

200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