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及其处理
我国《证券法》对各类侵权行为虽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法律责任体系并不完备。首先,对民事责任的规定远不如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详实具体。《证券法》仅对证券市场各类侵权行为中的虚假陈述和欺诈客户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而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其次,在追究民事责任的条款中又规定得过于原则,没有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失赔偿范围以及因果关系等作出具体规定,以至于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较差。再次,没有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具体界限作出相应规定。由于法律在追究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规定方面存在缺失和过于原则的情况,给人民法院认定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带来诸多困难。鉴于此,人民法院根据民商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规范状况,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对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本文从证券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证券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其民事责任等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人民法院 证券侵权 民事责任 证券市场 证券法
宋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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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831
2005-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