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的生态安全考量——兼论生态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
生态安全,是近年来环境法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以《防沙治沙法》的制定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为标志,“维护生态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已经写入法律,有关制度也有望建立。但司法实践中,案件却不会等待立法之后才发生。在立法者及研究者还在为构建制度而多方选择论证时,法官却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讨论司法过程中法官运用诚信原则进行生态安全考量的可行性,同时也讨论生态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
生态安全 环境法 环境防治
吕忠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上海
中文
572-575
2005-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