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
根据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针对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传统法学理论,本文论证了法律应该、能够和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理,提出了“主、客一体化”研究范式、“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综合性调整机制等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途径和机制,阐明了调整论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学理论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指导作用。
和谐社会 法学理论 调整论
蔡守秋
武汉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国内会议
北京·上海
中文
567-571
2005-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