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影响
长期以来,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解决一直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间很有分歧的问题。自1965年后世界银行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后,国际仲裁开始成为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一种重要方式。现在,许多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性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都有专门的投资争端国际仲裁解决机制的规定。近年来将投资者与东道国问投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解决的案子也在迅速增加。据统计,自1998年到2004年11月提交国际仲裁解决的投资争端约已达160余起。这种争端解决的国际化发展,直接影响到东道国的主权和利益。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设计和利用此种争端解决机制时,必须仔细地考虑各种因素,例如,究竟哪些投资争端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机制的启动应符合什么条件?这种机制对发展中国家会产生什么影响、应如何进一步完善?等等,这些问题既涉及实体性事项,也涉及程序性事项。本文结合近年来的国际实践,对上述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投资者 东道国 国际仲裁 经济纠纷
余劲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上海
中文
513-518
2005-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