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刑事陪审选择权研究
本文认为陪审制度的存在有三个不同层次的根据。第一次层次是,陪审制度存在的最初根据,即被告人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是,陪审制度的目的;第三层次是陪审制度所具的功能。据此,作者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3点建议:(1)赋予被告人选择陪审的诉讼权利;(2)确立陪审员的随机遴选制度;(3)明确规定陪审案件的范围。
陪审制度 陪审员 陪审选择权 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
谢安平
北京工商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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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92
2006-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