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和谐社会的刑法观——以刑法目的为中心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成为当今中国的一个重大时代主题。通过建立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框架,实现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的价值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路径。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第1条)的职责。刑法作为极具痛苦性和严厉性的强行法,其运行必须要以其终极目的——“保护人民”(即“保障人权”——笔者注)为指导。只有将和谐社会作为刑法的价值追求,将“保障人权”作为和谐社会的刑法观,使刑法的目的在和谐社会的追求中得以统一,法律包括刑法也就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这既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人类历经种种之后所作出的更为理性的选择,更是我们所期待的法治国家的理想状态。

和谐社会 刑法观 人权 法律体系

何承斌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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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