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清末民初对“习惯”问题的认识与讨论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习惯”在晚清司法改革之际还不为修律者熟知。随着修律工作以及有关“礼法之争”的深入,清末修律者对习惯的作用和地位有了比较深入和细致的认识,并逐渐将之从传统礼教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和明确的概念。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清末修律者尽管很重视习惯的作用,并开展了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仍然有限。民国初期,法律界对习惯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与影响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探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认识,推动了民初法律的发展。同时,民初学者对于习惯的认识和研究带有那个时代鲜明的政治特征。

清末民初时期 司法改革 习惯问题

李卫东

江汉大学政法学院地方法治与社会工作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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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