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司法中的“判”:“判决”抑或“判而不决”——以广东新会赵莫两姓田坦案为例
本文首先从方法论的角度阐述了利用同一案件的多份司法资料对于法律史研究的重要价值,指出这种立足于个案之上的研究必须充分考虑并论证其代表性才具有说服力。本文通过对发生在道成同时期的广东新会赵莫两姓田坦案所进行的考察,在阐述其代表性为前提的条件下,重点论证了清代州县官的判决在实际上使得成文法所规定的“禁止翻控和上控”和“一告一诉”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具文,在性质上是“判而不决”。考虑到司法判决的主要功能是“定分止争”,解决这个矛盾的条件则取决于司法官个人素质而非制度性的设置,这也是传统中国高度关注对州县官的选拔和任免的重要原因之一。
方法论 清代司法 地方司法
李启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71-181
2006-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