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分类”、“分级”与“分期”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管理学基础

“分类”原则主要是指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将其分为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和经济危机类。“分级”原则是指根据政府的应对能力、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损失后果等标准,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分期”原则是指根据突发事件的生命周期,将其分为预警期、应急期、缓解期和重建期四个阶段。该项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管理学基础,体现在草案的调整对象、管辖制度、行政机关应急权力的配置、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的转换标准和立法主线当中。

突发事件 应对能力 行政机关 应急权力 应对法

戚建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首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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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60

2006-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