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及集体 经济收益分配中的性别视角——以陕西省西安市为例
探讨我国有关的法律和政策都规定妇女与男子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划分和集体经济收益(主要指土地股份分红和征地款)分配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均有规定)。可事实上。出嫁、招婿、离异和丧偶妇女(简称四类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简称土地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其中尤以出嫁妇女权益受侵害最为严重。围绕这一“法律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起点公平而过程不公平”问题,许多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 集体经济收益 收益分配 性别角色 土地股份分红 收益分配权
廖洪乐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2006年乡镇论坛杂志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论坛·农民土地权益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3-25
2006-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