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之若干问题探讨——对《刑法修正案(五)》之部分解读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在该修正案中将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该修正案的罪状表述特点,同时基于罪名的一般归纳原理,本文认为该修正案所规定的这些行为可以概况为两个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这些新罪名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种新的刑事政策。本文主要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为基础,对相关问题谈了谈笔者的观点。
《刑法修正案》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律规制 立法完善
王明辉 刘芳
中国刑警学院法律教研部 辽宁省委党校政治法律教研中心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817-822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