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之行为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对刑法第196条做了一点重要修改,也就是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补充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正确理解这一补充规定,对于准确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论述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含义以及盗窃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之定性。
信用卡犯罪 犯罪构成 立法完善
刘明祥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738-742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