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玩忽职守罪。从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玩忽职守罪以一定程度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所以相应地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直接决定着哪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对其玩忽职守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由于玩忽职守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而且实践中玩忽职守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多是表现为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的间接联系,所以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常常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给实践中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带来很多难题。研究并合理划定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玩忽职守罪 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 法律规制

唐煜枫

辽宁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5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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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716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