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中“损失”的确定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中的常见罪名,此两罪的成立均要求行为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所以“损失”的确定在本两罪的认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立案标准》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作了多方面的规定,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在本罪“损失”的认定中还将出现众多的问题。本文拟对两罪“损失”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粗略的探讨。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犯罪构成

赖早兴

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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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5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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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644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