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中“损失”的确定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中的常见罪名,此两罪的成立均要求行为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所以“损失”的确定在本两罪的认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立案标准》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作了多方面的规定,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在本罪“损失”的认定中还将出现众多的问题。本文拟对两罪“损失”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粗略的探讨。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犯罪构成
赖早兴
湘潭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637-644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