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完善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典的本条规定共包含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虽然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滥用职权罪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规定了独立的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对滥用职权罪仍存在许多难以认定的情况和理论上的分歧。本文论述了滥用职权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困惑、刑法理论对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认识的分歧及辨析以及从立法完善角度解决实践和理论上的问题。
滥用职权罪 立法完善 法律规制
付丽洁 徐国锐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发展学院法律系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611-618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