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瞒报谎报”行为予以刑法惩治的一点建议
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的社会,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加速发展的国度里,风险系数就更高。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在关注发展速度的时候要特别重视发展的安全系数,重视发展的质量;同时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其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我们的各项制度包括法律制度也应该将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放在首位,而对其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本文论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等舞弊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建议“激活”原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确定后被取消的“询私舞弊罪”的罪名,去掉其中“拘私”的要求,设立一个一般的“舞弊罪”。
瞒报谎报行为 罪过形式 刑法惩治 舞弊罪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607-610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