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滥用职权罪的行为结构及其罪列
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它在保留原来刑法中玩忽职守行为方式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滥用职权(内含徇私舞弊)的行为方式,进而形成了滥用职权罪的罪列。无须回避,学界关于它的罪过、行为方式以及与其他罪的关系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对其客观方面能否由不作为构成的各种观点中,现今“肯定说”居优势之位。但这并不能证明肯定说的无懈可击与正确。本文通过分析滥用职权罪的行为结构,从而揭示滥用职权罪的根本性的行为特征,否认不作为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进而阐述各种滥用职权行为所形成的罪列,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为、罪的联系。
滥用职权罪 行为结构 犯罪构成 法律规制
蒋羽扬
武汉大学刑法学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571-578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